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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14032015-06-04 15:02:49 来源: 四川农业大学-信息公开网


关于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及因公出国(境)费的报账通知


各中层单位:
为进一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省财政厅等部门先后下(转)发了《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9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川财外[2014]10号)等管理文件。根据文件精神,现将我校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因公出国(境)费的财务报账规定如下。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请遵照执行。
一、公务接待费
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报账时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原始票据、公务接待清单(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二、会议费

职能部门承办的校级会议,按照“先审批、后开会”的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各单位应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当年10月申报次年预算)将会议费的预算报财务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党政办,经学校批准后实施。科研项目的会议费按项目预算执行,并于当年10月将会议费的预算提交财务处汇总后报财政部门预算。报账时须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与会议相关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原始票据。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点击阅读全文)

附件: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因公出国(境)报销票据明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