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招生
一、普通报考博士研究生
(一)报考条件
报考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为:
1. 往届、应届毕业的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
2. 毕业一年及以上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3. 毕业二年及以上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4. 在SCI、SSCI收录期刊至少发表了1篇学术论文、或在EI、CSCD、CSSCI等收录期刊至少发表了2篇学术论文的应届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5. 同等学力考生。即取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工作六年及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充分证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报考学科毕业硕士生的同等学术水平。
(二)复试
1.复试资格
各院所原则上按照招生指标的120%~150%划定复试分数线并报学校审核,研究生院公布具备复试资格的考生名单。
2.复试环节
复试分为导师面试与院所面试两个环节。
(1)导师面试 导师应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复试名单,在各院所面试前采取适当方式对考生进行单独面试,并将面试意见及排序名单提交院所面试小组。
(2)院所面试 院所面试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导师原则上应参加面试小组;面试着重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面试之后应及时给出面试成绩。
3. 同等学力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生还须加试2~3门专业基础课程,加试由各院所自行组织。(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