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习,创新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2号)和《四川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川农大校研发[2014]13号)、《四川农业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川农大校研发[2014]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学业奖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奖助对象为通过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学籍,并实际在校学习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即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下同)经国家核定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已转入我校)。
第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助学金。
本硕连读生,取得国家学籍,并注册为硕士研究生之后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助学金。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不参评当年的学业奖助学金,待复学后再参加相应年度的学业奖助学金评选。(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