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新修订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组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德才兼备,在教学科研、教育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实绩突出、作风务实、敢于担当、公道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基本资格
1.提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应任副处级领导职务3年及以上,或表现特别突出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任副处级领导职务1年及以上。
2.提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任正科级领导职务3年及以上;任管理岗位七级职员(主任科员)5年及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及以上;有效管理期内的非定向副处级领导后备干部。
3.处级领导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是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4.担任教学科研单位行政正职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性较强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
5.新提任副处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及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3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6.担任党、团、工会组织处级领导职务的,应符合党章、团章、工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点击阅读全文)